第2條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產業:指農業、工業及服務業等各行業。二、企業:指依法登記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三、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四、貿易自由化:指為履行對外簽署經貿條約或協定(議)之義務,所涉及之市場開放、便捷化、法規調和及其他降低或消除貿易與投資限制之措施。五、市場開放:指為履行對外簽署經貿條約或協定(議)之義務,而降低或消除關稅、服務業或專業人力等市場進入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