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為因應貿易自由化趨勢,對產業、企業及勞工採取調整支援措施,以提升其競爭力,並降低或消除對外簽署經貿條約或協定(議)之衝擊,特制定本條例。農產品或其加工品因進口對國內農業有損害之虞或損害時,其調整支援措施優先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