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主管機關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九條、第十二條之受損企業、受損勞工認定事宜,得向相關機關(構)或企業、團體要求提供資料等必要之協助。前項資料之範圍、協助之項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