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主管機關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辦理受損企業、受損勞工認定事宜,得請相關機關(構)或企業、團體之協助事項如下:一、邀請前條資料提供者出席說明提供資料之內容。二、邀請相關產業公(協)會、職業工會出席說明產業受損情形。三、其他主管機關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