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經授予證明標章之績優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商標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理外,貿易局得廢止其證明標章使用權:一、變更圖式或加註頒獎年份以外其他字樣。二、獲得證明標章之年份標示不實。三、不正當使用該證明標章。四、經註銷、撤銷或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