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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英文名稱登記,應載明主體名稱及組織種類;外國分公司之英文名稱應標明其國籍及分公司名稱。
申請登記之英文名稱,其標明產業之專業名詞,不得逾其營業項目範圍。
英文名稱不得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混同誤認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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