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不予獎勵:一、檢舉人匿名或以不真實姓名檢舉。二、檢舉案件查無具體事證或與檢舉事證不符。三、檢舉案件在被檢舉前業經本部發現或處理在案。四、已於網路、報章雜誌、廣播電視、其他媒體或公共場所公開之案件。五、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所發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