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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法人團體來臺與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臺灣地區法人、團體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其開放展覽之項目如下:一、已開放准許進口之大陸地區物品。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物品或服務業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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