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辦法所定大陸地區法人、團體,其範圍如下:一、省級以上事業單位或行業協會。二、會展產業相關之團體或基金會。三、公司。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設立登記三年以上。二、曾經辦理專業展覽。第一項第三款之公司,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公司設立登記三年以上。二、公司登記資本額達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三、曾經辦理專業展覽。四、具備辦理展覽之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