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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法人團體來臺與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專業展覽,指符合下列要件:一、參展者為來自同一產業之上、中、下游企業或專門研發機構。
二、主要參觀對象,以相關產業之企業或研發機構之從業人士為主。
三、展覽會中須展出同一產業之上、中、下游產品或服務,包括原料、半成品、零件、成品、機器設備、技術或服務。
四、展出期間在十日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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