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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法人團體來臺與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有關合辦專業展覽許可之業務,委任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貿易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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