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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憑證機構提供憑證暫時停用服務者,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下列事項:一、得請求暫時停用憑證之事由。
二、憑證機構得逕行暫時停用憑證之事由。
三、有權請求暫時停用憑證之人。
四、請求暫時停用憑證之程序。
五、暫時停用之期間。
六、憑證機構處理暫時停用請求之期間。
七、恢復使用憑證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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