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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施行及申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銀樓業進行現金交易,應依下列規定確認客戶身分,留存客戶身分資料及交易紀錄:一、應請客戶提供身分證明文件,並記錄其姓名、統一編號、電話、交易日期、交易品項、單價、數量及交易總金額。
二、交易如係由代理人為之者,應另提供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並記錄其姓名、統一編號及電話。
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者,得免依前項及第五條規定辦理。
第一項之客戶身分及交易紀錄資料,應以原本方式自交易完成時起留存至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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