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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施行及申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銀樓業應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教育訓練,其方式如下:一、銀樓業負責人或指派專責人員應至少每二年參加一次政府機關、金銀珠寶商業同業公會、法人或團體等辦理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在職教育訓練。
二、銀樓業應就新進員工安排職前訓練,以瞭解有關規定及責任。
三、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得安排與其他專業訓練一併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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