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銀樓業應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教育訓練,其方式如下:一、銀樓業負責人或指派專責人員應至少每二年參加一次政府機關、金銀珠寶商業同業公會、法人或團體等辦理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在職教育訓練。二、銀樓業應就新進員工安排職前訓練,以瞭解有關規定及責任。三、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得安排與其他專業訓練一併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