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地方主管機關新建、改建或增建公有市場時,應就下列書件審核之;其屬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興建者,由該機關自行核辦;其屬鄉(鎮、市)主管機關興建者,應報請縣主管機關核准:一、工程計畫。二、財務計畫。三、營運計畫。四、攤(鋪)位數量表。五、攤(鋪)位或營業項目分類分區配置圖。六、市場平面配置圖。七、市場位置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