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30條

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違反第十六條第七款至第十三款規定之一者,設置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一日以上三日以下之停業處分,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