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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憑證機構依本法及本細則規定所為之申請,其應備具之文件,應用中文書寫:其科學名詞之譯名,以國立編譯館規定者為原則,並應附註外文原名。
前項文件原係外文者,並應檢附原外文資料或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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