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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子簽章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發文者執行業務之地,推定為電子文件之發文地。
收文者執行業務之地,推定為電子文件之收文地。
發文者與收文者有一個以上執行業務之地,以與主要交易或通信行為最密切相關之業務地為發文地及收文地。
主要交易或通信行為不明者,以執行業務之主要地為發文地及收文地。
發文者與收文者未有執行業務地者,以其住所為發文地及收文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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