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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子簽章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
依法令規定應以書面為之者,如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經相對人同意,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前二項規定得依法令或行政機關之公告,排除其適用或就其應用技術與程序另為規定。
但就應用技術與程序所為之規定,應公平、合理,並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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