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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子簽章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憑證機構違反前條規定者,主管機關視其情節,得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停止其一部或全部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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