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電子遊戲機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鑑委員會)之任務如下:一、電子遊戲機之認定。二、電子遊戲機之評鑑分類。評鑑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商業司司長兼任;委員十二人至十八人,組成時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期二年,由本部聘派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公協會代表及本部商業司有關人員兼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