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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擅自變更電子遊戲場營業級別、機具類別或混合營業級別經營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仍繼續營業者,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公司或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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