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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電子遊戲場業有解散或終止營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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