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電子遊戲場業或其營業場所自行停止營業達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復業時,亦同。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