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六款、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六款、第六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訂定之。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有關預決算之編審、核轉事宜,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另以辦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