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應依出資額變動表及附表查核出資額是否確實。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有限合夥出資額,應將依本辦法辦理之經過,確實作成查核工作底稿,主管機關得隨時調閱之。前項查核工作底稿為會計師是否已盡專業工作責任之證明,並為作成查核報告表示意見之依據;查核報告中所提之意見、事實及數字均應於查核工作底稿中提供確實之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