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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會計師查核簽證有限合夥登記出資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會計師因有限合夥之合夥人取回出資額或退夥等原因受託查核簽證有限合夥登記減少實收出資額,應查核合夥契約、合夥人姓名、取回出資額等,於查核報告書應分別載明減資原因及減資前後之出資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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