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條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但商業得自願自一百零三年會計年度開始日起,適用本準則。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日修正之條文,除第二條及第十七條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