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生物資產,指與農業活動有關且具生命之動物或植物。但生產性植物應分類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生物資產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並以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衡量。但取得公允價值需耗費過當之成本或努力者,得以其成本減累計折舊及累計減損後之帳面金額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