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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74條

未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資格而擅自代他人處理商業會計事務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經查獲後三年內再犯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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