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條折舊性資產,應設置累計折舊項目,列為各該資產之減項。資產之折舊,應逐年提列。資產計算折舊時,應預估其殘值,其依折舊方法應先減除殘值者,以減除殘值後之餘額為計算基礎。資產耐用年限屆滿,仍可繼續使用者,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