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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43條

存貨成本計算方法得依其種類或性質,採用個別認定法、先進先出法或平均法。
存貨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當存貨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時,應將成本沖減至淨變現價值,沖減金額應於發生當期認列為銷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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