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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42條

資產之取得,係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而來者,以公允價值衡量為原則。
但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時,以換出資產之帳面金額衡量。
受贈資產按公允價值入帳,並視其性質列為資本公積、收入或遞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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