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36條

會計憑證,應按日或按月裝訂成冊,有原始憑證者,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
會計憑證為權責存在之憑證或應予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較便者,得另行保管。
但須互註日期及編號。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