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業登記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必要時得報經經濟部核定,將本法部分業務委任或委辦區、鄉(鎮、市、區)公所或委託直轄市、縣(市)之商業會辦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