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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業登記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商業之名稱,得以其負責人姓名或其他名稱充之。
但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為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
以合夥人之姓或姓名為商業名稱者,該合夥人退夥,如仍用其姓或姓名為商業名稱時,須得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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