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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業登記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商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申請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申請復業之登記。
但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者,不在此限。
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但有正當理由,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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