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商業轉讓者,應由受讓人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轉讓登記:一、申請書。二、轉讓契約書。三、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屬於合夥組織者,並應檢具合夥人之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商業與他商業之營業合併而成為一商業,應由存續商業檢具下列文件,申請營業合併登記及消滅商業之歇業登記:一、申請書。二、合併契約;屬於合夥組織者,並應檢具合夥人之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