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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商業應於名稱中標明堂、記、行、號、社、店、館、舖、廠、坊、工作室或其他足以表示商業名稱之文字,並置於名稱之末。
但已於名稱中標示業務種類、商品名稱、區別文字或標示企業、實業、展業、興業、產業、工業、商事、事業等表明營業組織或事業性質之文字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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