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預查申請案經核准者,自核准之日起算,其保留期間為二個月。
但於期間屆滿前,得申請延展保留,期間為一個月,且以一次為限。
未於前項保留期間內申請商業登記者,預查之核准失其效力。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