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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品標示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商品標示:指企業經營者在商品陳列販賣時,於商品本身、內外包裝、說明書所為之表示。
二、企業經營者:指以生產、製造、進口或販賣商品為營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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