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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簽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公司實體發行而印製之股票,因轉換為無實體發行而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者,公司應將舊實體股票收回截角作廢。
公司無實體發行之股票,因轉換為實體發行而印製股票者,簽證銀行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出具之終止登錄證明文件辦理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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