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有限合夥暫停營業,應檢具申請書,並應檢具普通合夥人之同意書,申請停業登記。有限合夥辦理復業登記時準用前項規定。有限合夥設立登記後,如未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者,應於該期限內檢具申請書申請延展開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