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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有限合夥規費收費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繳規費:一、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有限合夥所在地、負責人或合夥人地址變動而申請變更登記。
二、申請停業登記、延展登記、復業登記、解散登記或廢止登記。
三、有限合夥申請設立登記或增加出資額登記,或外國有限合夥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登記或增加營運資金登記時,併案申請之其他登記。
四、因法律變更而須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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