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有限合夥代表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一、未依第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規定之期限申請登記。二、未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分送全體合夥人承認。三、未依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將年度財務報表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四、未依第三十條規定,備置歷年財務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