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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有限合夥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36條

有限合夥解散、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後,應行清算。
但因破產而解散者,不在此限。
除有限合夥契約另有約定者外,合夥事務應由全體普通合夥人清算了結。
但因全體普通合夥人退夥而解散者,法院應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清算人執行事務之權限及代表權,準用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
有限合夥之清算,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公司法無限公司清算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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