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有限合夥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辦理本法所規定之事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