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有限合夥負責人,除有限合夥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不得為自己或他人為與有限合夥同類營業之行為。有限合夥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其他合夥人得以過半數之同意,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有限合夥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逾一年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