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有限合夥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有限合夥名稱之登記應使用我國文字,並以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或其他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為限。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