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在臺公司大陸地區股東股權行使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大陸地區股東之股份,在國家統一前,均為各該在臺公司之保留股;其有繼承或轉讓者,亦同。
在臺公司對於大陸地區股東所為繼承、轉讓或其他股東名簿記載變更之請求,在國家統一前,暫緩受理。
回上一頁